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国美院发〔2023〕45号

发布时间:2023-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中国美术学院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含港澳台和国际学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录取的培养单位报到。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报到日期前书面向培养单位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在报到前应全额缴纳学费,并办妥其他各项交费手续。

(三)新生须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报到时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我校集体户口,一经选择,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更改。在职研究生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

第四条 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者,准予报到。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短期可治愈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病请假累计达一个月,仍未治愈不能报到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个人其他原因。

第七条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录取的培养单位审核后,提交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予注册。已转入学校的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予以保留。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六)身心健康状况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九条 复查时发现第八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符合要求,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复查中发现第八条第六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身心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学习者或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入学标准者,取消学籍;短期可以治愈者,或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七项的规定申请休学。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当年度新生入学前一周向培养单位申请入学,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符合在校学习身体条件的诊断证明,经培养单位审查报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本人户口、档案等关系自取消之日二周内退回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十三条 新生学籍注册信息通过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审核后,即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第三章  修读年限

第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基本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基本修读年限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业或者延长修读年限能够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的,可以申请延长修读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基本修读年限: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为三年,非全日制硕士生、在职博士生为四年。一般以其入学当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延期)

(一)硕士生最长修读年限在基本修读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即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五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六年;

(二)博士生最长修读年限在基本修读年限基础上延长三年,即全日制博士生为六年,在职博士生为七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读年限内无需申请延长学习期(以下简称“延期”)。研究生在基本修读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延期以学期为计算单位,研究生一次可申请延期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延期期间需向学校全额缴纳相应学费,享受在校生待遇,准予注册。

第十八条 延期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交申请,经导师同意后,交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达到最长修读年限的研究生必须以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形式之一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延期累计达到两学年,即使未达到最长修读年限,仍视为达到最长修读年限。

第二十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军入伍,其休学期不计入最长修读年限。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研究生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都必须参加考试、考查。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通识类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培养要求允许课程补考(以考查作为要求的课程可按教学要求补交作业)一次或重修该门课程。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所修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二者,经开课部门确认后,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旷考,该课程作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根据该课程类型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助研助教、社会服务、创兴创业等培养方案以外,但与培养目标相关、被学校认定的其它教学活动。参照《中国美术学院拓展教育实施细则》执行,认定拓展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在记入成绩档案时分别注明“补考”、“重修”、“免修”字样,补考或重修成绩均以“合格”或“不合格”记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公共必修课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时间统一进行,缓考不合格不予补考,根据该课程类型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不予缓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违纪”或“作弊”记入成绩册。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完成各项缴费手续,并持本人学生证到培养单位办理注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按时注册,超过二周者,作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保留入学资格;

(二)休学;

(三)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

(四)修读年限届满。

第三十一条 未注册者,研究生不得修课,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研创活动,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各培养单位应及时核实未注册研究生情况,并在学期结束前将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两周,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学生名单提交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培养单位安排的各项活动。无故缺席者,培养单位及责任导师应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研究生请病假,需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一周内,由责任导师批准,培养单位备案;

(二)请假一周以上,二周以下,经责任导师同意,由各培养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请假二周以上,需经责任导师同意,各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

(四)上述请假涉及到公共课请假需同时报送社会科学教学部审批备案。其他涉及相关责任部门也需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向导师或培养单位销假。如需续假,应当办理续假手续。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未及时办理销假者,按未请假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返校,可以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请假,待回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因学科专业发展及培养环节需要出国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在学期间因私出国原则上按照请事假处理。

 

第六章  变更导师、方向和转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培养单位和研究方向完成学业,一般不予变更研究方向和转学。因学科专业调整、责任导师调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变更责任导师或研究方向。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 导师变更一般在本培养单位、本方向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涉及变更研究方向的,还需征得转入研究方向的同意,然后经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三十八条 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研究生培养类型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变更研究方向:

(一)正式入学后超过二个学期的;

(二)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类型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拟转出本校的研究生,应提交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提交转学原因相关证明、在校学习成绩单和拟转入单位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交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拟转入本校的研究生,应提交本校拟接收培养单位及导师的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转学原因相关证明、转出单位的正式公函(校级),交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跨省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四)拟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该专业录取控制标准;

(五)拟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经考核其原有基础和学术水平不符合我校培养要求;

(六)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变更研究方向、转学等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不得因为变更研究方向、变更责任导师和转学而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办理休学手续: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三周以上者;

(二)经诊断证明患传染性疾病 (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三周以上者;

(三)申请创业者;

(四)一学期内因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五)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或短期因私出国拟超过三周者;

(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七)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研究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须同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务部门审核,提出休学建议),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因健康状况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休学期以学期为计算单位,研究生一次可申请休学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最长修读年限最后一学期学籍注册后,学校不再受理休学申请。研究生因健康状况休学,休学时间以医院诊断书日期所在学期计算,休养或治疗时间跨二个学期的按一学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注册。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休学期间违反校纪者,按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因健康状况休学者,须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确认其身心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复学手续经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复学的研究生应在提交复学申请的下一学期,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五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因联合培养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需要与所在联合培养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八章  退  学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本人未申请退学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硕士研究生同一学期内达到二门课程未获学分,或在读期间累计达到三门课程未获学分;

(二)博士研究生有一门专业必修课程未获学分;

(三)休学期满,因身体复查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复学;

(四)休学期满,逾期二周不申请复学;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身心健康状况无法或不宜在校继续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二周以上未归;

(八)一学期内因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而未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九)经培养单位考核认为业务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

(十)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学习任务;

(十一)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

(十二)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被予以退学,由责任导师提出建议,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或直接由培养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退学,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培养单位做出处理意见前应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按规定程序提前告知研究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给予研究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退学处理决定书,应当由培养单位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具体程序参照退学处理程序执行。

第五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的相关事宜,按如下规定

(一)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批准、退学决定书送达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相关就业政策,在其来源省推荐就业,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研究生的户口和档案退回原档案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

(五)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符合第六十条规定,达到结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满一年以上,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前,由培养单位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鉴定。研究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并获得规定的总学分,经学校审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仅有毕业创作、毕业论文未获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结业一年内,返校修完相应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后换发毕业证。

第六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毕业而未授予学位的研究生,两年内可重新申请学位一次,返校参加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补发学位证书,未通过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毕业两年内未提出学位申请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六十四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办妥各项手续离校。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的档案材料回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六十五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管理部门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的毕、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一)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二)毕业研究生成绩单;

(三)学位申请表;

(四)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五)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六)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处分材料。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各培养单位负责毕业生档案寄送工作。外国留学生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须经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七十一条 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程序及时间按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国美院发〔201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