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下乡与毕业环节补助经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30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下乡与毕业环节补助经费管理规定

国美院发﹝201820

为强化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支撑学校人才培养特色,发挥学校补助经费的保障和引导作用,确保研究生下乡与毕业环节正常开展并取得成效,保证和提高毕业创作(设计)与毕业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项目和用途

本规定所称的下乡与毕业环节补助经费,是学校对研究生参与《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内安排的下乡、毕业考察、毕业创作(设计)与论文写作、毕业答辩等环节产生经费的补助。具体分为以下两个项目:

(一)下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研究生下乡采风与写生、毕业创作(设计)考察与毕业论文写作考察所产生费用的补助。

(二)毕业环节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实践类研究生开展毕业创作(设计)产生的材料费用、装帧装裱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毕业论文写作中的材料费和印刷费等的补助;以及理论类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写作中的材料费和印刷费等的补助。

二、经费标准与发放要求

(一)下乡补助经费

下乡(含采风与写生、毕业创作与论文写作考察)是指列入《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的、具有课程性质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包括暑期社会实践。列入培养方案中的下乡不能使用海外研修替代。

1、下乡经费补助标准

项目

下乡时长

下乡区域

层次

补助标准

下乡(采风与写生、毕业创作与论文写作考察)

按培养方案规定

一般在国内,不包括杭州市(指市内各区)。

硕士、博士通用

600//

2、经费渠道

培养单位的教学经费。

3、下乡补助经费发放要求

1)下乡要求:各专业、各类别研究生是否安排下乡(毕业创作〈设计〉与论文写作考察),以及下乡(毕业创作〈设计〉与论文写作考察)的时长、方式和要求,须在制订(修订)本专业《培养方案》时予以明确,经费发放严格按培养方案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

2)下乡经费的发放以“培养方案规定下乡且完成下乡”为前提,若应当安排下乡而未安排的,或不要求下乡而完成下乡的,均不得发放与领取本项费用。

3)下乡补助经费全校执行统一标准,每年的下乡、毕业创作与论文写作考察时长一般不超过三周。各培养单位应确保按规定将下乡经费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下乡经费不区分硕士与博士、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实践类与理论类。

4)为保证研究生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协调性,研究生下乡应与全校统一安排的下乡采风与写生时间段同步安排。毕业创作(设计)、论文写作考察一般安排在毕业年级上学期,由各培养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合理安排。

(二)毕业环节补助经费

本文件毕业环节特指以毕业创作(设计)或毕业论文为中心的必修环节。

1、毕业环节补助标准

分类

主要用途

层次

补助标准

实践类

开展毕业创作(设计)产生的材料、装裱等相关费用补助,含毕业论文写作相关费用。

博士

1800/

硕士

1200/

理论类

开展毕业论文写作产生的调研、材料等相关费用补助。

博士

800/

硕士

600/

2、经费渠道

培养单位的教学经费。

3、毕业环节补助经费发放要求

1)研究生毕业环节补助经费发放按培养类别区分理论类和实践类,培养类别以录取时确定的类别为准,不得自行更改。两种类别经费不可兼得。

2)各培养单位应将毕业环节补助经费,在毕业生离校前发放至毕业生本人。部分培养单位因集体毕业创作(设计)等需要,则须在研究生进入毕业年级前明确告知并公示经费具体用途和明细。

3)毕业环节补助经费研究生在就读全程仅可享受一次,因故未进入毕业环节者(以参加学位论文电子检测为准)而终结学业者,不得发放和领取本项经费。此前已领取该经费后因故延长学习期的,不得重复发放。

三、经费发放使用

(一)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研究生人数、学历层次和培养类别列支经费,确保经费完全用于研究生教学活动,确保补助经费按学校统一标准发放,确保经费按标准直接发放给研究生本人。

(二)研究生下乡与毕业环节补助经费的发放,应符合学校财务部门规定。该项经费领取后,研究生个人不得再另行报销下乡与毕业环节发生的其他费用。

(三)下乡与毕业环节补助等两项经费,由培养单位按本规定和财务制度管理、测算和发放,不需再报研究生处审核。

四、其他

(一)论文答辩专家酬金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答辩环节(含开题、预答辩、中期考核、答辩等)属于研究生基本教学工作量范畴,已包含在学校划拨给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经费总量之中。论文答辩专家酬金由培养单位直接发给答辩专家本人。具体规定如下:

1.论文答辩酬金标准

研究生开题、预答辩、中期考核、答辩等四个环节产生的专家酬金,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2.论文答辩酬金经费渠道

1)参加答辩等环节的校外专家酬金,从各培养单位的教学经费中支出;参加答辩等环节的校内专家(包括本培养单位专家和校内其他培养单位专家),应在本单位的绩效总量范围内支出。本单位绩效限额内,不须另行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学校只为毕业生承担一次毕业全流程论文答辩专家酬金。因故重复研究生开题、预答辩、中期考核、答辩等任一环节的研究生,其重复部分,应按培养单位的要求,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各培养单位按学校财务规定发放论文答辩酬金,不需报研究生处审核签字。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同等下乡与毕业环节补助经费。

(三)港澳台研究生的下乡、毕业环节与大陆学生实行同步安排、经费补助实行同一标准。外国留学生的下乡与毕业环节经费补助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布研究生下乡和毕业环节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细则,明确经费发放使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经费使用公平、合规、透明。该细则列入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五)本规定自201841日起执行(以下乡和毕业环节的实际发生时间为准,本文件生效之前已完成的环节按原标准发放,不再补发),由研究生处商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