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项目资助遴选与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30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项目资助遴选与管理办法

(试行)

 

国美院发(2015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执行学院校际交流协议,规范我院学生赴境外学习流程,同时为赴境外学习的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现根据教育部出国境管理相关通知精神,制定此境外学习项目选派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由中国美术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针对的学生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中国美术学院全日制在读学生(休学期学生除外),原则上为我院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选派人员身份为境外学习项目成员。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计划明确,具备较强的研究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

第五条 具有在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我院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面向尚未接受学院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凡已享受中国美术学院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班主任/导师推荐,二级院系部初审,外事处(港澳台办)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专家共同面试,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录取结果将在外事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网站公示。

第八条 各二级院系部负责本单位学生的资料汇总和初审,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赴境外学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专家面试、评审、录取和效益评估。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条 确定被境外院校接收的外派学生须与我院签订《境外学习项目成员责任书》后,方可办理赴境外学习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与境外相关姐妹院校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指导各二级院系部对外派的学生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各二级院系部负责对外派的学生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并建立专门的赴境外学习的学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行前教育要求各二级学院分管外事及学生工作的领导参与、专人负责,并有书面台账记录。

班主任/导师负责对所在院系外派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专业指导和检查。学生至少每月一次向班主任/导师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并按时提交阶段性学习研究报告,班主任/导师向所在二级院系汇报派出学生在外学习动态。境外学习项目成员所在的二级院系部负责该生在境外学习过程情况的监督、考查及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在境外学习期间,外派学生应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和所在院校的校纪校规,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若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并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学生本人独立承担。

第十四条 学院将派出学生的过程管理及成果考核纳入对派出单位学生培养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在境外学习期限内,学校保留外派学生在本校的学籍,学生在境外学习时间计算在总学习年限内。

第十六条 外派学生原则上不能变更在外学习期限,如确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一次,且延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申请人须在境外学习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应提交书面申请,须先征得班主任/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延期回校。擅自逾期不归者,将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返校汇报

第十七条 外派学生在境外学习期满返校后经班主任/导师确认后,一周内(寒暑假顺延)持护照到外事处(港澳台办)报到。返校后一个月内向所在院系和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上交学习报告。

第十八条 外派学生所在二级院系通知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回校人员名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进行学籍备案。

 第十九条 各院系向外事处(港澳台办)推荐优秀学员,学院评选并择期举办优秀学生学习汇报会及作品汇报展。

 

第七章 境外课程认定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境外学习项目成员学习期满,应向境外学习单位索取课程成绩单或学习证明,回校后交由所在单位教学秘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具体操作方法,本科生请参照教务处规定的《中国美术学院本科生境外交换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研究生请参照研究生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院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成员在境外学习期间按照学院规定,正常缴纳我院学费。

第二十二条 我院境外学习项目成员应当在出境前向学院财务部门缴纳保证金和项目通讯联络费,并按照对等原则缴纳支付该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赴境外研修项目选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美院发〔20144)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外事处(港澳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