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30
 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美院发〔20141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投身艺术创作和研究,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根据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立宗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4年新入学及以后研究生适用于本章程,2014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不实行该政策。在荣誉和奖金方面,该奖学金可与其他各类校内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兼得。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程序与组织

第四条  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测评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学习成绩、专业获奖、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支撑材料。

第五条  成立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有关管理及申诉事项。研工部负责制订奖学金管理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筹备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各教学单位负责根据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完成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院、系、所)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各单位党政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办公室秘书和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初步评审前评审委员会名单需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学生本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名单并排序,签署推荐意见,在本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工部。

第七条  研工部对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申诉人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中国美术学院注册在校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外国留学生、港澳台留学生)。

第九条  基本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综合考评成绩突出;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评:

1、在科研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

2、缺考、缓考,或有考试科目不及格;

3、受党、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违纪行为;

4、处于延长学习期间或休学期间;

5、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6、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

7、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8、有其它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  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由研工部统一安排,每学年10月份组织考评;各院系党支部主要负责、研究生辅导员具体执行。各院系考评后,根据考评总分排出名次,并记入相应表格公示后,上报研工部审定;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评的内容及方法:

1、硕士研究生:总分=专业素养分×60% + 人文素养分×40%

1)专业素养分=平均成绩+专业加分

①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以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为基准分。新生以入学成绩为基准分。

②专业加分项包括发表学术论文被专业期刊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专业创作、设计、比赛获奖,或参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等。

③各单位确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加分细则,可酌情加分。

2)人文素养分:

①担任校级、院系级研究生会干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表现良好,经考核可加分,同时担任职务者,可累计加分。

②经常参加文体比赛,或比赛获奖者,可酌情加分。

③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如参加校内“三助”岗位者,工作突出,经考核可酌情加分。

2、博士研究生:总分 = 专业素养分×80% + 人文素养分×20% ,其余各项加分标准与硕士相同。

第十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章  评审比例和标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为全日制计划内的博士人数的70%,每生每年10000元;全日制计划内的硕士人数的40%,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由研工部测算后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严格对照评选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上报研工部。研工部召集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校级评审会议后,确定最终获奖人员名单。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预算下达学校后,学校在每年11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及公示期间,学校和院/系分别设立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或评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如在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参评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同时减少学生所在院/系下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名额,情节严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系指导性文件,各教学单位须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本单位、本学科特点的实施细则,作为具体操作的依据。各教学单位务必通过官方网站、短信等多种形式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等相关事宜,若评审实施细则有变更,需上报研工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研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