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国美院发〔2017〕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考察实践、创作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可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还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敦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自处分宣布之日算起。处分期满后,表现良好者,可以解除;在处分期期间,有突出表现和明显进步的,也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可以给予延长处分期限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到期未做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提前解除处分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发文。
第七条 在毕业学年,因作弊、旷课或其他行为达到违纪处分程度的,依据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其处分期限不足6至12个月的,由处分宣布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日。
第八条 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九条 认错态度不好的;对说明情况的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用串供、制造伪证等手法,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调查困难的;屡教不改,多次违纪的,可以从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创作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机关警告及以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但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团体性事件中,为首者或主要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行为有下列情形的:
(一)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未受到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受到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受到法院判刑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的,结伙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打架或殴打他人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轻伤者,团体性打架斗殴事件为首者或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打人致重伤者,打群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首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不够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恐吓、敲诈、酗酒肇事、威胁他人,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情节轻重程度,可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警的,视造成后果情况,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和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异性间交往不当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5-25(不含25)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5-40(不含4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55(不含55)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5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相应处分。
(一)记过处分: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严重警告处分: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警告处分: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根据当事人违纪情况和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后果与影响,学校有权加重处分等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评奖选优、困难资助等申请、评选中有弄虚作假的,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程 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后,首先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调查事件经过,对违纪学生批评教育,并要求违纪学生写出事件经过和自我认识,由所在教学单位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逐级审批。
第二十九条 考场违纪、作弊,旷课,剽窃、抄袭他人创作研究成果、代写、买卖论文的违纪处分,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其余违纪处分,报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核。
第三十条 处分意见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下文。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送达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由学校职能部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离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转移档案和户籍。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且须由其本人在送达通知上签字。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本人或学生拒绝接受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方式;
2、按学生在校登记的或学生在申诉过程中指定的送交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
3、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教学单位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涉及校外人员参与的违纪事件,由公安部门介入的案件,跨教学单位的、重大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及处分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除或涂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国美院发〔2016〕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