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国美院发〔2017〕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荐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我校成立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书面诉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在校的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人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院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校园建设和管理处、纪监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对申诉受理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全力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符合本规定申诉条件的校内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件事实、事由及证据进行查询和调查核实;
(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处理;
(四)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范围:
(一)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评奖选优、困难资助、免试推荐研究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的处理;
(三)学生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者视为撤诉;
(三)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采取书面形式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或处分事实不清、依据不明、程序不当的,可重新调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的,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时,必须在送达通知上签字。处理决定无法送达本人或学生拒绝接受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1、留置方式;2、按学生在校登记的或学生在申诉过程中指定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学生处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椐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出决定;
(七)通知相关当事人,宣布处理决定;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和录音,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国美院发〔2014〕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