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负担”的方针,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和资金,实行有效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医社险[2001]97号),杭政办(2009)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是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我校学生医疗管理实行“医疗费统筹”、“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条 享受人员范围和条件 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在职、定向、委培、进修学生除外)。入学经体检合格后,办理“证历合一”的医疗证,自发证之日起开始享受。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 经院医务室转诊后(急诊除外)可到:杭州市第一医院、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三医院(仅限于皮肤病)、杭州市口腔医院(仅限于口腔疾病)、上城区中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望江山院区、杭州市西湖区第二医院就诊。 第四条 门诊个人自负比例和住院报销办法 (一) 门诊:校内门诊凭学校病历本自负20%;经医务室签字同意转校外定点医院的门诊自负40%。 (二) 因病及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病医疗保险” 规定的办法予以报销。学校不再承担报销费用。 (三)凡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的,按上述自负比例挂钩;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应先自理5%—30%,然后再按上述比例挂钩;使用“丙类”药品的则由个人全额自理。 第五条 因教学需要,学生下乡、考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发票和系领导签字,经医务室审核后报销,医疗费报销办法按上述第四条执行。学生在寒、暑假期、病假期间离校、休学、出国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理赔,学校不予报销。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 1 ) 省医疗保险规定属自费、自理的范围。 ( 2 ) 因酗酒、斗殴、自杀(有精神疾病者除外)致伤、致残、致死的医疗费。 ( 3 ) 非学校安排的活动和训练导致的意外伤害、以及节假日参加有偿劳动致伤、致残、致死的医疗费。 ( 4 ) 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但不按交警部门裁决意见和省医疗保险管理处理的医药费。 ( 5 ) 除肝炎、肾炎外,服用中药汤剂的医疗费。 ( 6 ) 凡在药店自行购买的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的费用。 ( 7 ) 与计划生育、生育和围产期有关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新生入学及精神疾病的有关规定 ( 1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被发现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经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但不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 2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被发现有严重器质性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可以在校学习、生活,但有一定危险者,经学校同意,与学生家长签定协议后同意在校就读。在校期间因为此病及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 3 )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或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精神卫生科确诊为精神疾病的学生,其首次医疗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八条 凡需进行下列规定项目检查治疗的,须由诊治医师提出书面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报学校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遇急诊(脑外伤、急性消化道出血)可先做,但必须在七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并按下列比例自理,然后再按学校有关规定比例报销。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理10%。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自理10%。 第九条 “医疗证历本”是就诊、报销的必备证件,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人须提交书面报告,由所在部门签章证明后方可补办。私自转借“证历本”者,除通报批评外,暂停“使用者”、“转借者”的医疗待遇2—6个月。学生毕业时务必将证历本返还医务室。 第十条 学生凭“医疗证历本”和附有医疗费明细清单的定点医院发票,经医务室指定医生审核签字,财务会计复查后在学校规定时间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解释权归学院公费医疗领导小组。 中国美术学院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