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7-30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国美院发〔201446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对《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国美院发〔20132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年度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和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工作部、研创处、计财处、纪监审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系相关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以四个一级学科为口径每年随机产生)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二级学院、系相关领导、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须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中经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等。

二级学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二级学院、系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主任负责审核,并应于评审前向所在单位公布,同时报研工部备案。

第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且在基本学制内,不含委培和定向)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条  根据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各二级学院、系评审委员须根据此规定精神,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细化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学院、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二条 每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者;

4. 未按规定时间交费注册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条件应具体明确,在全院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审条件、名额分配、评审结果等。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校级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系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不得再获得其它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9月起实行,原《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废止,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