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摘自《中国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国美院发〔2023〕64号)

第四条 中国美术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7至29人,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领导、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的教学研创人员组成。任期最长四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学校批准,报浙江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处理办法;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七)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遴选、确认与撤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召开两次会议。作出重要决定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对决定内容予以公示。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研究生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执行国务院、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决议;执行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规定和决议;起草和制订本校学位工作的文件;组织会议,负责受理全校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必要时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