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细则 (修订)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学生人事档案为准),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三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万元,每月125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月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动态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处(研工部)按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在延长学习期期间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休学、退学的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至学校审核通过的当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暂停发放。恢复入学资格、复学研究生自学校审核通过当月起发放,发满学制规定年限或至毕业为止。
第八条 研究生因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中国美术学院或培养单位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出国期间,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待回国后恢复发放,发满学制规定年限或至毕业为止。
第九条 毕(结)业生发至学历注册的当月。未按基本学制年限毕业的学生自入学起发满规定的学制年限为止。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学籍管理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标准的初审、研究生信息变动的维护。各培养单位须于每月25日之前,对下月应发放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及标准进行审核确认,提交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处(研工部)复审。
第十一条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处(研工部)负责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资助标准、研究生信息变动的审定,于每月5日之前,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助学金发放名单及标准进行复核,提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十二条 中国美术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发放工作,于每月25日之前,将当月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美术研究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细则》(国美院发﹝2014﹞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