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2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各项研究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包括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我校学籍且正常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中,未与任何单位建立社保关系的,一并纳入资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第二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研究生三助、学术发展资助、困难补助、就业援助、政策倾斜等多种形式的研究生资助体系,落实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资助工作由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研工部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及其组织落实,资助经费的安排和分配。管理全校研究生资助认定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各教学单位应吸收导师、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人组成认定与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评议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的认定

第五条 资助对象认定是做好资助的基础,是学校实施各项资助措施的重要依据,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教学单位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研究生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保持认定标准和尺度的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研究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者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资助工作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构建特色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条 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的结果,作为学校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确定资助水平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 研究生本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研究生提供的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进行登记,由研究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张贴公告、专题讲座、给新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研究生本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每学年开学初,校内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或辅导员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本学院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本学院的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研工部核准。

3.研工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将全校各类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四)结果公示。各学院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初审阶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身份信息及个人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制定严格规范的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细则,作为具体操作的依据,完善组织、评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资助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五章 资助体系

第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助研助管和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经济资助。

(一)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执行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额度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申请依据《中国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即原“普通奖学金”,是国家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之后用于补助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的专门经费。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助学金,复学次月起恢复发放。转学、退学的研究生,自发文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助学金。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自正式入学起开始发放助学金。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自延长学习年限之日起不再发放助学金。发放范围、发放标准与具体要求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细则》(国美院发〔2014〕47号)执行。

(三)研究生三助。研究生“助研、助管、助教”(以下简称“三助”)是由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学校的研究、管理和教学工作中,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的活动。“三助”岗位的设置应与研究生的专业相结合,与提高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相结合,以达到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的,优先安排资助对象参加。具体按照《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助研、助管、助教”管理办法》(国美院发〔2018〕141号)执行。

(四)学术发展资助。鼓励研究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开阔学术视野,增强国际竞争力,教育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学校资助研究生参加在国外(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内国家一流学科举办的本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一流高校举办的研究生暑期学校等。

学术发展资助的对象不仅限于本文所称的资助对象,可扩大至全体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困难补助

(1)专项困难补助。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生的不同情况,开展冬季送温暖等专项困难补助。

(2)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部分因家庭或本人遭受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临时困难而影响在校学习的学生所设立的临时补助制度,补助金额视困难程度而定。一般在读期间资助一次,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六)就业援助。为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就业的教育、帮扶和指导工作,对毕业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生(因升学、出国、参军、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已签订并上交三方协议(或录用证明)、正在创业(公司或个体户,已注册或正在审批)、灵活就业(需填登记表)等实施就业援助计划,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业援助经费资助审批从严掌握,确保资助用于提升研究生的就业能力。

(七)政策倾斜

1.入学绿色通道。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设置入学“绿色通道”,可先办理入学,暂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可以按政策申请缓交,或申请助学贷款先入学,后还贷。

2.校内住宿倾斜。校内住宿等保障性资源分配时,基于学校住宿条件紧张的实际,校内住宿优先安排资助对象入住,其中经认定的特殊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其他群体予优先安排。

3.以工代助。学校招生等大型活动组织需要,优先调用或聘用经认定的资助对象承担相应工作,并发放相应的酬金。

第六章 教育引导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要重视对资助对象的关心关爱和教育引导,关注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感恩回馈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六条 凡获得各类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义工或志愿服务,每学年应主动参加一定量的义工活动,用实际行动回馈国家和社会的关爱扶助。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要加强研究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研工部将加强对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加强研究生资助对象的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研究生资助工作纳入学生工作经费预算,做好资助对象认定和资助经费发放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财务信息规范,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各项资助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术发展资助和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申请和审批,相对集中发放。

第二十一条 资助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总和。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应取消资助资格。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在申报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三)推荐人选因上述原因被取消资格,产生的名额空缺,各教学单位不得补报。

第二十三条 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设立的资助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研工部备案,制定的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留学生另行制定资助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工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