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国美院发〔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中国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国美院发〔202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美术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凡具有中国美术学院正式研究生学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学分,符合各级学位的申请条件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除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美术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主席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7 至25人,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领导、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的教学研创人员组成。另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两人。任期最长四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学校批准,报浙江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处理办法;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七)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遴选、确认与撤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 月上旬、12月上旬召开两次会议。作出重要决定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对决定内容予以公示。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研究生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执行国务院、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决议;执行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规定和决议;起草和制订本校学位工作的文件;组织会议,负责受理全校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必要时可设立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所在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毕业要求。具有从事创作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环节的基本要求:实践类专业毕业环节成绩评定以毕业创作(设计)为主,毕业报告为辅;理论类专业毕业环节成绩评定以毕业论文为主。 实践类专业毕业创作(设计)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或合作完成(原则上不超过三人),毕业创作(设计)应政治方向正确,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充分结合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及创新性。毕业报告的撰写要结合毕业创作(设计)开展。理论类专业毕业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应政治方向正确,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选题新颖,文字流畅,论述完整,有一定的深度和独到的见解。
第十二条 毕业环节的答辩和评审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少于三人,成员由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主讲教师担任。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可以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参加对其指导学生的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 秘书一人。
第十三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 以下者;
(二)未达到毕业要求作结业处理者;
(三)毕业班学生因考试作弊或旷课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级别而给予记过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下达后若符合下列九项条件之一者(凡获校级奖项者,一人以上的奖项只计排名第一的完成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本校专业创作(设计)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项者;
(二)获本校专项学术奖励者;
(三)获校级毕业创作(设计)作品金奖、银奖奖项第一人,理论类专业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者;
(四)获省级专业学术团体主办的专业创作(设计)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项者;
(五)作品被省级(含省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者;
(六)获国家级专业学术团体主办的专业创作(设计)入选(含入选)以上奖项者;
(七)理论类专业论文在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者;
(八)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
(九)“留校察看”解除后获校“三好学生”或获学年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者。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本校就读的研究生或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通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要求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三)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课程及成绩要求按照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四)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考试合格成绩。
(六)达到中国美术学院关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其学位论文撰写、评阅、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理论上或实践 上对该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学术诚信。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书写格式撰写。硕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提交(预)答辩前必须完成电子检测,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本科生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报告)电子检测及结果处理办法》(修订)(国美研发〔2023〕1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各培养单位应组织开展预答辩,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办法》(国美研发〔2022〕21 号)的规定执行。预答辩未通过者,暂缓论文送审评阅,顺延至下一学期再次进入预答辩流程。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聘请不少于两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校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试行)(国美研发〔2022〕22 号)》的规定执行。论文评阅不合格者,本次学位申请自然终止,应修改论文重新参加下一学期论文评阅。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另设秘书一人。委员应是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高级职称的专家。委员中应有外单位专家。硕士生导师 可以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参加对其指导学生的表决。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含论文评阅人最多1 人。委员会主席由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提前张贴答辩公告。答辩委员会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委员赞成,方为通过。决议经主席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正式处理决定下达后,除符合培养方案要求,获得规定学分外,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培养审核同意,研究生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学位: (一)“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专业成绩突出,获本校校级及以上课题、专业奖项者(含校级毕业创作/设计作品金奖、银奖奖项第一完成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在本校就读的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程,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要求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在专业实践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
第二十五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三)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课程及成绩要求按照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四)博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在艺术创作、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六)外国留学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考试合格成绩。
(七)达到中国美术学院关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其学位论文撰写评阅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学科发展有较大的意义。博士学位论文如果是硕士学习阶段研究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 是在博士生阶段应有新的发展,并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学术诚信。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书写格式撰写。博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提交(预)答辩前必须完成电子检测,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本科生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报告)电子检测及结果处理办法》(修订)(国美研发〔2023〕1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各培养单位应组织开展预答辩,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办法》(国美研发〔2022〕21 号)的规定执行。预答辩未通过者,暂缓论文送审评阅,顺延至下一学期再次进入预答辩流程。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聘请不少于三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校外专家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应该是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指导教师(或导师组成员)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试行)(国美研发〔2022〕22号)》的规定执行。论文评阅不合格者,本次学位申请自然终止,应修改论文重新参加下一学期论文评阅或重新开题。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及以上组成(应为单数),另设秘书一至两人。委员应是具备博士生导 师资格的教师或正高职称的专家。委员会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博士生导师可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并参加表决,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果答辩委员会由5 人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组)中只能有1 人进入答辩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提前张贴答辩公告。答辩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委员赞成,方为通过。决议经主席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三十二条 博士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正式处理决定下达后,除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专业成绩突出,获本校校级及以上课题、专业奖项者(含校级毕业创作/设计作品金奖、银奖奖项第一人;校级及以上专业优秀毕业论文)。
    第六章 答辩及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春秋两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论文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交流意见,作出答辩委员会评价意见;对是否授予学位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决议书经主席签字,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休会期间学位申请人应予回避。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于当学年5月31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考试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各项规定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培养单位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答辩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政治思想、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的全面审核,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经所在培养单位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终止相应层次学位申请。经答辩委员会决议同意修改的,准予申请人将论文修改并经导师审核后,最早可在下一学期重新申请答辩。 二次答辩不通过者,取消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若符合结业条件,可以办理结业手续。获取学位时,应在最长修读年限内。 除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七章 争议处理及撤销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或学位论文(含发表学术论文)和实践成果有抄袭、造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收回或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除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
    第八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决定授予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卓越学者、科学家、著名政治家、著名艺术家、社会活动家和其他知名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具体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2010〕14 号)的要求进行。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一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与相应学位研究生的要求一致,具体工作程序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及国家相 关文件要求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由研究生处送学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和其他专业机构存档。涉密的学位论文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办理。外国留学生符合其他毕业条件,但仅未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考试合格成绩者,毕业后三年内若考试通过,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依据本细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补授学位。
第四十四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学校举行仪式由校长颁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按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补发原件。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核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国美院发〔2017〕8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