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中国美术学院关于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7

                                             国美院发〔2018101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管,保证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浙江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强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保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落实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校内培养单位的质量管理意识,完善质量监控机制,促进学科和学位点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浙江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认定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浙江省学位委员会每年对上一年度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每篇学位论文送3位专家评议,评议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议。2位复议专家中有1位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认定结果以上述部门相关文件公布为准。

四、处理办法

抽检过程中若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情形,按下列规则进行处理:

(一)对研究生导师的处理

1.抽检结果公布15日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抽检结果及专家评议意见,在培养单位全体导师范围进行通报,由导师(主导师)对该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逐条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在审查导师的书面情况说明基础上,对研究生导师(主导师)进行质量约谈。

3.首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主导师),自抽检结果公布后暂停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一年,且两年内不受理其参加高一级导师资格遴选;

同一导师(主导师)第二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含博士和硕士,合并计算),自抽检结果公布后暂停其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两年。

同一导师(主导师)累计有3篇及以上论文被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含硕士和博士,合并计算),学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第三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结果公布后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导师资格申请。

4.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情形,导师(主导师)所指导的所有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的学位论文均作为“盲审”必送论文。该主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未在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后,恢复为正常盲审抽查。

5.导师组成员参与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次在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视作本人作为主导师出现一次“出现问题学位论文”情形。

6.跨培养单位招收研究生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抽检评议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在该培养单位招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

7.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导师(主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抽检评议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在我校申请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该导师的其他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在学科组织下变更导师,学校不再受理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答辩申请。

8.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主导师,抽检结果公布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且自抽查结果公布的次年起连续3年不得被评为优秀研究生导师。

(二)对培养单位的处理

1.抽检结果公布15日内,责令原培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同意后,并对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2.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浙江省学位委员会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硕士、博士),从公布抽查结果后的次年开始,扣减培养单位博士、硕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每年扣减博士招生指标1个、硕士招生指标2个。

3.对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依据有关程序要求学位点及所在培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将把该学位授权点列为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候选对象。

(三)对论文作者的处理

由培养单位将抽检结果反馈给论文作者本人,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办理学位论文从知网、国家图书馆等收录机构撤稿。“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作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正式通知起,博士为半年后、两年内,硕士为半年后、一年内)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修改完善后的学位论文按照常规程序参加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博士一式5份,硕士一式3份)。超过两位盲审专家评议意见认为“不合格”的,本次申请答辩自行终止。若有一位专家评议意见认为“不合格”,可再组织两位专家开展“盲审”,“盲审通过,可参加重新答辩;再次“盲审”若仍有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本次答辩申请自行终止。

重新答辩通过后保留其学位,重新办理学位论文知网与国家图书馆收录。拒不修改或修改后参加重新答辩未通过的,将通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是否撤销其学位的决定。论文“盲审”和重新答辩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论文作者自理。学位被撤销的应自行办理从论文收录机构撤稿手续。

五、其它

(一)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被专家提出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不属于本文指称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范围,不具有修改后重新答辩的资格,并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中国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国美院发〔201782)进行调查和处理。存在学术不端情形的学位论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撤销学位的,注销其学位证书,其导师(主导师)从下一学年开始暂停招生三年。

(二)本办法于20181127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11日起施行。此前已授予学位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抽检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