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助管”岗位管理办法(修 订)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助管”岗位管理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更好地发挥研究生“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对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作用,纵深推进全方位精准资助,大力拓展资助育人新路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读研究生。所有在读研究生均可利用课余时间,通过申请、竞聘等方式参加我校“助管”工作。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助管”工作,通过“助管”工作满足全面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要求,发挥研究生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条 “助管”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处(研工部)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助管”岗位指研究生参与各培养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实验室管理、活动策划、人员培训、数据分析、学生咨询服务等事务管理和学生管理及相关辅助工作。设岗单位在安排工作内容时,应充分重视对研究生沟通、协调和综合能力的锻炼。
第五条 “助管”岗位设置遵循“因需设岗、重在培养、总量控制、严格考核”的原则,明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及对拟聘研究生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助管”岗位由各培养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设置,由研究生处(研工部)统筹核定和审批。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申报流程
第七条 每学期初,各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网上申报在OA系统填写《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申报表》,向研究生处(研工部)提出“助管”岗位设置 和选聘需求,研究生处(研工部)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全校岗位设置计划表。
第八条 岗位设置计划表经审定后,研究生处(研工部)发文公布岗位信息,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助管”报名申请,提前与设岗单位联系咨询,在OA系统上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助管”岗位研究生申请表》,须经导师及各培养单位同意推荐。
第九条 设岗单位经过一定方式进行审核和考察,经双向选择面试同意之后,设岗单位上报招聘拟录用“助管”人员结果,由研究生处(研工部)统一审核、备案并公布录用结果,招聘人员聘期为一学期。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全日制在校注册的研究生;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 有责任心,服从组织安排;
(六)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有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担任“助管”工作须征得本人导师同意,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原则上,每位研究生每个聘期担任一个岗位。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应聘“助管”岗位的研究生,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助管”工作中锻炼和提高自己,促进全面发展,聘任结束后递交书面总结。培养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对其做出评价,写出考核评语,以学期为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研工部)备案。考核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聘期内,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设岗单位可以提前终止岗位聘任,并上报研究生处(研工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设岗单位每学期应总结一次研究生“助管”工作,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助管”工作总结评审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担任“助管”岗位且表现突出者,在评奖选优中,可酌情加分。
第六章 酬金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管”专项基金,用于发放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根据考勤按月发放,每学年按最高12个月计发。
第十八条 各设岗单位要加强对“助管”研究生具体指导,严格要求,认真考核;岗位工作量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标准每小时25元。
第十九条 在岗工作,且当月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助管”于每月25日前,在OA系统上填报《“助管”每月考勤》,其岗位津贴按月由设岗单位审核,经研究生处(研工部)审批汇总后,报计财处执行,发放至研究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助研、助管、助教”管理办法》(国美院发〔2012〕14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